四川:擅自發布水質情況最高罰30萬
2011-08-24 09:21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成都日報
在23日召開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城環資委副主任委員李純剛對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條例進行了解讀,條例對城市要建備用水源、規范二次供水等做了更全面的規定。作為條例的配套,包括二次供水等相關規范在內的一系列措施也有望年內出臺。
保證水的安全
城市供水要建備用水源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源的增加,水質型缺水日益嚴重,成為城市供水水量、水質安全的威脅。
“條例規定要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應急機制,依法制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同時要建立備用水源,要求在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及以上獨立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雙水源條件建設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確保供水安全;條例還專章規范了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和水質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廠供水和用水點的水質監測,對取水、制水、供水實施全過程管理,及時掌握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供水水質狀況,并定期檢查。”李純剛說,面對日益嚴峻的供水安全形勢,條例要求城市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對日常的自來水水質加強監測,并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保證水的衛生
規范二次供水的應用
新住宅區的二次供水設施交由物業服務企業運行、維護、管理后,由于物業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也沒有專業機構進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達不到規范的要求;老的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原來房產主管部門管理轉為市場化管理,設施陳舊且大多處于管理的真空狀態,直接導致二次供水設施中水質的濁度、余氯、衛生學指標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居民家中的水龍頭時有“黃水”、紅蟲等現象發生,居民對有關二次供水的投訴已占到自來水投訴的60%以上。
李純剛表示,條例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確保二次供水用戶用水和水質安全。同時,為解決具體操作問題,明確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訂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的具體管理辦法。
保證水的“透明”
規范供水市場秩序
“由于消費者對供水單位沒有選擇性,因而供水企業能否為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能否及時用上安全、衛生的水。”李純剛說,條例對結算水表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已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輸配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及戶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改造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供水價格管理方面,條例規定我省在全國率先實行“城市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堅持“城市供水按照國家分類定價,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和“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制度和公示制度”。保證了百姓對政府制定供水價格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保證水的“穩定”
擅自發布信息可罰30萬
面對一些城市曾經發生過由于個人擅自發布城市水質被污染導致市民因恐慌而哄搶成品水的情況,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違反條例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威脅社會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對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行為的處罰進行的首次規定。
在規范二次供水方面,條例規定未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或者將二次供水設施與消防等設施混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保證后代“有水喝”
節水納入法制化管理
“節水工作被納入法制化管理。”李純剛表示,條例規定嚴格保護地下水源,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在節約用水管理方面,條例明確城市用水收費依法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居民類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對非居民類用戶用水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用水相結合,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分級累進加價制度。
保證水的安全
城市供水要建備用水源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源的增加,水質型缺水日益嚴重,成為城市供水水量、水質安全的威脅。
“條例規定要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應急機制,依法制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同時要建立備用水源,要求在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及以上獨立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雙水源條件建設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確保供水安全;條例還專章規范了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和水質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廠供水和用水點的水質監測,對取水、制水、供水實施全過程管理,及時掌握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供水水質狀況,并定期檢查。”李純剛說,面對日益嚴峻的供水安全形勢,條例要求城市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對日常的自來水水質加強監測,并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保證水的衛生
規范二次供水的應用
新住宅區的二次供水設施交由物業服務企業運行、維護、管理后,由于物業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也沒有專業機構進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達不到規范的要求;老的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原來房產主管部門管理轉為市場化管理,設施陳舊且大多處于管理的真空狀態,直接導致二次供水設施中水質的濁度、余氯、衛生學指標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居民家中的水龍頭時有“黃水”、紅蟲等現象發生,居民對有關二次供水的投訴已占到自來水投訴的60%以上。
李純剛表示,條例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確保二次供水用戶用水和水質安全。同時,為解決具體操作問題,明確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訂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的具體管理辦法。
保證水的“透明”
規范供水市場秩序
“由于消費者對供水單位沒有選擇性,因而供水企業能否為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能否及時用上安全、衛生的水。”李純剛說,條例對結算水表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已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輸配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及戶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改造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供水價格管理方面,條例規定我省在全國率先實行“城市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堅持“城市供水按照國家分類定價,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和“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制度和公示制度”。保證了百姓對政府制定供水價格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保證水的“穩定”
擅自發布信息可罰30萬
面對一些城市曾經發生過由于個人擅自發布城市水質被污染導致市民因恐慌而哄搶成品水的情況,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違反條例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威脅社會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對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行為的處罰進行的首次規定。
在規范二次供水方面,條例規定未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或者將二次供水設施與消防等設施混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保證后代“有水喝”
節水納入法制化管理
“節水工作被納入法制化管理。”李純剛表示,條例規定嚴格保護地下水源,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在節約用水管理方面,條例明確城市用水收費依法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居民類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對非居民類用戶用水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用水相結合,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分級累進加價制度。

洗衣污水須入污水收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