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售水機 說是純凈水六成不如自來水
2011-08-31 08:45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街邊現制現售1元5升的純凈水曾因價格便宜而一度受到部分街坊的歡迎,但經廣州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分別組織的多次抽檢發現,65%以上售水機達不到自來水水質標準。近日,廣州市法制辦起草了《關于整治現制現售飲水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告》),對售水機的相關問題加以規范整治。
超6成不如自來水干凈
這種售水機里所售的水是以市政自來水為水源,經過簡單的過濾、消毒后即出售給消費者。由于經營主體不明確(售水機加盟者與社區或個人簽訂協議后就直接安裝)、無固定經營場所(大多設在街邊或小區內道旁“風餐露宿”)、無監管部門檢測監管(售水機的設置沒有經過任何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在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分別組織的多次抽檢中,65%以上售水機達不到自來水水質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主要是ph值和細菌總數超標。而且露天的售水機無人值守,易遭故意破壞。因此容易發生集體食品安全事故或集體中毒事件。
很多機屬違法占道經營
此外,所有售水機均無固定經營場所,其中很多屬違法占道經營,且長期置于露天日曬雨淋,不少已是銹跡斑斑、殘破不已,嚴重影響市容市貌。
許多售水機沒有任何證照,且經常作夸大或虛假宣傳,標榜為純凈水,而實際許多還達不到自來水標準,嚴重擾亂了正常經營秩序和市場環境,并威脅市民的身體健康。
新規
要公布上一月水質自檢情況
《通告》指出,售水機經營者應當在售水機正面醒目位置公布水質處理器衛生許可情況和上一月水質自檢情況。若售水機出水水質未達到《飲用純凈水水質標準》(CJ94-1999)的,應當在售水機正面醒目位置標注“非直飲水”或者“非純凈水”。同時,售水機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售水機出水為“泉水”或者其他具有醫學療效、增進健康功能的水。
小區設售水機須經多方同意
《通告》明確提出,禁止在人行道、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城市道路及相關公共場地設置售水機。城市道路及相關公共場地的維護管理單位發現違反規定設置售水機的,有權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同時,《通告》還規定,在居民住宅區等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商鋪等室內經營場所內設置售水機的,應當經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并簽訂書面場地使用合同。同意設置售水機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有督促售水機經營者對售水機進行管理的義務。
售水機出事故管理單位要負責
《通告》還提出,售水機發生水質安全等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售水機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本通告所列的負有管理責任的售水機設置場地的維護管理單位、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經營管理單位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超6成不如自來水干凈
這種售水機里所售的水是以市政自來水為水源,經過簡單的過濾、消毒后即出售給消費者。由于經營主體不明確(售水機加盟者與社區或個人簽訂協議后就直接安裝)、無固定經營場所(大多設在街邊或小區內道旁“風餐露宿”)、無監管部門檢測監管(售水機的設置沒有經過任何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在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分別組織的多次抽檢中,65%以上售水機達不到自來水水質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主要是ph值和細菌總數超標。而且露天的售水機無人值守,易遭故意破壞。因此容易發生集體食品安全事故或集體中毒事件。
很多機屬違法占道經營
此外,所有售水機均無固定經營場所,其中很多屬違法占道經營,且長期置于露天日曬雨淋,不少已是銹跡斑斑、殘破不已,嚴重影響市容市貌。
許多售水機沒有任何證照,且經常作夸大或虛假宣傳,標榜為純凈水,而實際許多還達不到自來水標準,嚴重擾亂了正常經營秩序和市場環境,并威脅市民的身體健康。
新規
要公布上一月水質自檢情況
《通告》指出,售水機經營者應當在售水機正面醒目位置公布水質處理器衛生許可情況和上一月水質自檢情況。若售水機出水水質未達到《飲用純凈水水質標準》(CJ94-1999)的,應當在售水機正面醒目位置標注“非直飲水”或者“非純凈水”。同時,售水機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售水機出水為“泉水”或者其他具有醫學療效、增進健康功能的水。
小區設售水機須經多方同意
《通告》明確提出,禁止在人行道、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城市道路及相關公共場地設置售水機。城市道路及相關公共場地的維護管理單位發現違反規定設置售水機的,有權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同時,《通告》還規定,在居民住宅區等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商鋪等室內經營場所內設置售水機的,應當經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并簽訂書面場地使用合同。同意設置售水機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有督促售水機經營者對售水機進行管理的義務。
售水機出事故管理單位要負責
《通告》還提出,售水機發生水質安全等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售水機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本通告所列的負有管理責任的售水機設置場地的維護管理單位、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或經營管理單位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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