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事件頻發 監督執法任重而道遠
2011-09-06 09:59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慧聰水工業網
2011年7月5日,國家海洋局通報稱,渤海漏油事故在該油田及其周邊海域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損害,油田周邊海域有840平方公里海水由一類水質變為劣四類。
2011年7月21日,四川省阿壩州松潘縣境內一電解錳廠尾礦渣暴雨后流入涪江,造成涪江江油、綿陽段200多公里水體指標超標。涪江污染影響沿岸江油至綿陽段城鄉過百萬居民正常飲食用水。
2011年9月4日,云南曲靖市政府公開通報了鉻渣污染事件,鉻渣事件已造成9130噸土壤受到嚴重污染,叉沖水庫4萬立方米水體六價鉻超過國家3類水標準200倍。
渤海漏油事件仍懸而未決,紫金礦業毒廢水泄漏事故剛在爭議聲中落幕,涪江污染污染事件仍令人記憶猶新……近年來,一起起水污染事件頻繁發生,越來越多地牽動公眾神經,據國家環保總局調查顯示,自2005年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以來,我國平均每兩三天便發生一起與水有關的污染事故。而據監察部統計,近幾年全國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水污染事件為何頻頻發生?企業為何總是亂排亂放?為何明目張膽漠視社會責任?執法監督部門又為什么總是陷入監管不力的尷尬局面……一系列問題,引人深思。

水污染事件頻頻發生
我國水體污染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工業發展超標排放工業廢水,二是城市化中由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設施嚴重缺乏,大量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進入水體造成環境污染。各個行業出水水質千差萬別,即便是相同行業的不同企業,出水水質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加之工業污染物成分極其復雜,因此,工業污水處理項目不具有可復制性。另外,單個工業污水項目的處理水量不大且非常分散,因此,工業污水處理成本明顯偏高。當成本高于處罰成本時,問題就顯現了。
企業違法成本太低是國內諸多公司寧可污染交罰款也不從源頭上重視環保的主要原因。由于地方環保部門人、財等權隸屬于地方政府,地方環保執法普遍因“位子”問題受到地方政府追求GDP和經濟發展的掣肘。除非造成傷亡可追究刑責之外,內地污染侵權民事賠償以及相關責任人的問責目前的現狀基本流于形式!
而失序開發和監管不力是導致水污染事件頻發的根源,現行環保法規和有關法律對違法者處罰過輕更使問責成為相關責任人的“保護傘”。當懲罰沒有大到足以超過污染制造者從污染行為中獲得的收益時,不得不說,法律存在制度性缺陷。而要對污染制造者處以懲罰性賠償,透過提高污染行為成本威懾污染制造者,從而有效抑制污染事故發生。
同時,防患于未然也相當重要。預防水污染,是我國環境保護的根本要求。如果只制裁已造成嚴重后果的水污染和破壞行為,而對潛藏的特別危險的污染行為聽之任之,就有悖于“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不可能起到有效保護作用。所以,從保護水資源進而保護人類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應規定污染水資源的犯罪為危險犯。這樣可將污染環境的犯罪消滅在初始階段,減少對環境的壓力和社會危害,有利于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刑罰目的的實現。
為防止水污染事件再次發生,應“內外兼修”。首先是流域綜合管理機構必須切實起決定性強勢監管作用而非擺設。其次應建立相應問責制,最重要的是要加強監督執法力度。必須按照規定嚴厲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水污染事件頻發暴露出的多重深層次問題表明,我國未來環境監督執法應急等方面的改善仍然任重而道遠。
2011年7月21日,四川省阿壩州松潘縣境內一電解錳廠尾礦渣暴雨后流入涪江,造成涪江江油、綿陽段200多公里水體指標超標。涪江污染影響沿岸江油至綿陽段城鄉過百萬居民正常飲食用水。
2011年9月4日,云南曲靖市政府公開通報了鉻渣污染事件,鉻渣事件已造成9130噸土壤受到嚴重污染,叉沖水庫4萬立方米水體六價鉻超過國家3類水標準200倍。
渤海漏油事件仍懸而未決,紫金礦業毒廢水泄漏事故剛在爭議聲中落幕,涪江污染污染事件仍令人記憶猶新……近年來,一起起水污染事件頻繁發生,越來越多地牽動公眾神經,據國家環保總局調查顯示,自2005年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以來,我國平均每兩三天便發生一起與水有關的污染事故。而據監察部統計,近幾年全國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水污染事件為何頻頻發生?企業為何總是亂排亂放?為何明目張膽漠視社會責任?執法監督部門又為什么總是陷入監管不力的尷尬局面……一系列問題,引人深思。

水污染事件頻頻發生
我國水體污染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工業發展超標排放工業廢水,二是城市化中由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設施嚴重缺乏,大量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進入水體造成環境污染。各個行業出水水質千差萬別,即便是相同行業的不同企業,出水水質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加之工業污染物成分極其復雜,因此,工業污水處理項目不具有可復制性。另外,單個工業污水項目的處理水量不大且非常分散,因此,工業污水處理成本明顯偏高。當成本高于處罰成本時,問題就顯現了。
企業違法成本太低是國內諸多公司寧可污染交罰款也不從源頭上重視環保的主要原因。由于地方環保部門人、財等權隸屬于地方政府,地方環保執法普遍因“位子”問題受到地方政府追求GDP和經濟發展的掣肘。除非造成傷亡可追究刑責之外,內地污染侵權民事賠償以及相關責任人的問責目前的現狀基本流于形式!
而失序開發和監管不力是導致水污染事件頻發的根源,現行環保法規和有關法律對違法者處罰過輕更使問責成為相關責任人的“保護傘”。當懲罰沒有大到足以超過污染制造者從污染行為中獲得的收益時,不得不說,法律存在制度性缺陷。而要對污染制造者處以懲罰性賠償,透過提高污染行為成本威懾污染制造者,從而有效抑制污染事故發生。
同時,防患于未然也相當重要。預防水污染,是我國環境保護的根本要求。如果只制裁已造成嚴重后果的水污染和破壞行為,而對潛藏的特別危險的污染行為聽之任之,就有悖于“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不可能起到有效保護作用。所以,從保護水資源進而保護人類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應規定污染水資源的犯罪為危險犯。這樣可將污染環境的犯罪消滅在初始階段,減少對環境的壓力和社會危害,有利于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刑罰目的的實現。
為防止水污染事件再次發生,應“內外兼修”。首先是流域綜合管理機構必須切實起決定性強勢監管作用而非擺設。其次應建立相應問責制,最重要的是要加強監督執法力度。必須按照規定嚴厲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水污染事件頻發暴露出的多重深層次問題表明,我國未來環境監督執法應急等方面的改善仍然任重而道遠。

污水減排 廣東江門獲獎190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