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開征環境稅應先試點?
2015-03-27 09:43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新環境微信
開征環境稅是治理我國環境污染和適應嚴峻的環境保護形勢的需要,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是完善環境經濟手段和構建我國環境政策體系的需要,是完善環境稅制和深化稅制改革的需要。
我國目前對于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音等污染排放實行的是排污收費制度,因而對這些污染物排放征稅實際上就是排污收費的費改稅問題。
環境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這里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同時,納稅人應該與污染物排放之間存在著直接聯系。
環境稅的征稅范圍和對象應該包括現行排污收費中規定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音等污染物,未來還可以根據需要將其他需要治理的污染物(如光污染、熱污染等污染)納入進來。
在污染排放稅的具體實施中,其征稅范圍和對象有兩種可能的選擇:一是將現行排污收費的征收對象全部納入環境稅的征稅范圍,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的全面改革;二是只將部分重點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廢水排放納入環境稅的征稅范圍,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的部分改革。
實行部分改革的原因在于:在上述廢氣、廢水中,部分污染物屬于對環境影響重大,需要重點治理的污染物。同時,我國稅務部門目前尚缺乏污染排放稅的制度設計和征管方面的經驗,且排污費改稅還涉及到稅務和環保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因此在開征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辦法,即應當根據我國當前最主要的環境問題和環保政策目標分期分批地進行,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入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具體來看,現階段可考慮實施條件成熟,易于推行的稅目,對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等主要污染物進行征收;隨著條件的不斷成熟,在適當時機對其他污染物排放(如其他廢氣、廢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音等)征收,最終將具備條件的排污費全部納入環境稅。從國外來看,也有專門針對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征收的硫稅和氮稅等。
而部分改革存在的問題是:由于不能對排污收費進行全面改革,有部分污染物仍然需要征收排污費。同時,根據現行排污收費的規定,“對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和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三項”。也就是說,實踐中的廢氣和廢水排放收費都是對排放的前三項污染物進行征收。這樣,只對二氧化硫等重點污染物征稅,而其他廢氣排放仍需要征收排污費。因此,部分改革會導致污染物排放的征收實踐中出現稅費并存的現象。此外,在單獨對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征稅后,如果仍然對其他廢氣按照前三項征收排污費,實際上會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總體來看,建議在污染排放稅的開征初期進行排污收費的部分改革,即可以在部分地區選擇部分主要污染物稅目進行改革試點,以獲取相關的改革經驗。而在全國范圍推行時則應該選擇全面改革的方式,這樣可以徹底地廢止排污收費制度,避免部分改革后出現的稅費并存問題。但是,全面改革對稅務部門在征管上的要求過高,需要環保部門在征管上進行協調配合。在環境稅的稅目設置上,建議按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類型設置稅目,再具體根據各類污染物中具體污染物設置相關子稅目。
污染排放稅的具體征稅方式有兩種選擇:一是沿用現有排污收費對廢水和廢氣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對固體廢物按排放量和對噪音按照超標計征的方式;二是對廢氣和廢水重新設計計征方式,按照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進行計征,對固體廢物和噪音沿用排污收費的計征方式。
我國目前對于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音等污染排放實行的是排污收費制度,因而對這些污染物排放征稅實際上就是排污收費的費改稅問題。
環境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這里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同時,納稅人應該與污染物排放之間存在著直接聯系。
環境稅的征稅范圍和對象應該包括現行排污收費中規定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音等污染物,未來還可以根據需要將其他需要治理的污染物(如光污染、熱污染等污染)納入進來。
在污染排放稅的具體實施中,其征稅范圍和對象有兩種可能的選擇:一是將現行排污收費的征收對象全部納入環境稅的征稅范圍,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的全面改革;二是只將部分重點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廢水排放納入環境稅的征稅范圍,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的部分改革。
實行部分改革的原因在于:在上述廢氣、廢水中,部分污染物屬于對環境影響重大,需要重點治理的污染物。同時,我國稅務部門目前尚缺乏污染排放稅的制度設計和征管方面的經驗,且排污費改稅還涉及到稅務和環保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因此在開征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辦法,即應當根據我國當前最主要的環境問題和環保政策目標分期分批地進行,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入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具體來看,現階段可考慮實施條件成熟,易于推行的稅目,對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等主要污染物進行征收;隨著條件的不斷成熟,在適當時機對其他污染物排放(如其他廢氣、廢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音等)征收,最終將具備條件的排污費全部納入環境稅。從國外來看,也有專門針對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征收的硫稅和氮稅等。
而部分改革存在的問題是:由于不能對排污收費進行全面改革,有部分污染物仍然需要征收排污費。同時,根據現行排污收費的規定,“對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和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三項”。也就是說,實踐中的廢氣和廢水排放收費都是對排放的前三項污染物進行征收。這樣,只對二氧化硫等重點污染物征稅,而其他廢氣排放仍需要征收排污費。因此,部分改革會導致污染物排放的征收實踐中出現稅費并存的現象。此外,在單獨對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征稅后,如果仍然對其他廢氣按照前三項征收排污費,實際上會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總體來看,建議在污染排放稅的開征初期進行排污收費的部分改革,即可以在部分地區選擇部分主要污染物稅目進行改革試點,以獲取相關的改革經驗。而在全國范圍推行時則應該選擇全面改革的方式,這樣可以徹底地廢止排污收費制度,避免部分改革后出現的稅費并存問題。但是,全面改革對稅務部門在征管上的要求過高,需要環保部門在征管上進行協調配合。在環境稅的稅目設置上,建議按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等污染物類型設置稅目,再具體根據各類污染物中具體污染物設置相關子稅目。
污染排放稅的具體征稅方式有兩種選擇:一是沿用現有排污收費對廢水和廢氣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對固體廢物按排放量和對噪音按照超標計征的方式;二是對廢氣和廢水重新設計計征方式,按照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進行計征,對固體廢物和噪音沿用排污收費的計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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