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紀文:運用法治方式化解鄰避現象
2015-09-10 10:46 分類:企業人物 來源:南方日報
鄰避現象的英文含義是“Not In My Back Yard”,簡稱為“NIMBY”,即一般所謂的“不要在我家后院”,指的是當國家推行某些對社會整體而言是必要的政策時,政策的目標地區卻強烈反對把當地作為政策目標的草根運動。
如何有效化解鄰避現象?這恐怕是部分地方政府頭痛的地方。
9月初,廣東省2015年“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省市政法單位專場暨南粵法治報告會第十二講在穗舉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研究員做了題為“國家治理現代化與法治思維下的鄰避問題及其化解”的專題報告。常紀文在報告中指出,在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要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鄰避現象。
社會組織可提環境公益訴訟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里提出國家治理現代化,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要義就是政府、社會、企業、公眾,他們都有自己的定位,發揮作用的時候互相不能包辦代替。常紀文說,以前政府對社會事項大包大攬,根本管不過來,所以讓社會開展自我管理,如居委會、村委會對社區事務和村集體事務開展自治也是有必要的,讓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的管理也是有必要的。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治理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社會組織和公民在整個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他說,去年通過的新《環境保護法》,是國家治理現代化法制化的一個重要表現,該法專門設立第五章“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規定了社會組織的權利,其中專門授予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以前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是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現在我國立法借鑒了發達國家的公民訴訟制度,建立了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對于一些以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為宗旨的社會組織或者基金會,在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了5年,3年沒有違法記錄,對于環境污染行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譬如某一個城市建設垃圾焚燒廠,有環境污染了、擾民了,外地的環保公益社會組織,不管是否為受害者,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來起訴,主要的問題就是怕政府不管,如果政府不管社會組織就來管。”常紀文說。
鄉規民約宗教均可發揮作用
“我們在依法解決鄰避問題時,要解決人民的主體地位,這是非常重要的”,常紀文說,要從深層次推進鄰避現象的化解,要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還要促進民族、宗教關系和諧。
在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在解決鄰避現象或者民事糾紛方面有很好的探索,發揮了鄉規民約和宗教人士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例如要發揮一些民間組織的知識傳播、具有公信力和主動參與意識強等優勢,政府有關部門主動與他們溝通,就建設和其他事項進行事先協商,或者就環境糾紛請求支持,這時,環境保護社會組織的正能量作用就能夠發揮。也可以邀請帶頭信訪者或者有不同看法者參觀企業或者項目,了解技術和工藝,但對于違法帶頭鬧事者和組織者,要提請政府依法處置,杜絕社會無序參與的念想。在公眾參與方面加強教育,建立與居民和社會組織互動、有序參與的多方主體共治的制度體系,比如說江蘇的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部門的情況通報會等經驗可以學習,包括化州化解鄰避現象的做法、南京板橋街道成功處理垃圾轉運站的經驗等。在法律救濟方面,鼓勵環境糾紛通過法治化的途徑而非社會化的聚眾鬧事方式解決。
常紀文說,在事件的應對上,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保障環境信息的及時、科學、全面公開,使社會了解真正的科學的環境信息和環境危害,并依法做好群體性事件中的媒體傳播管控和工作,防止謠言的傳播和事件的惡化。
常紀文
新中國首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博士后,現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教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副會長、北京市政協委員、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查專員,2010年被評為第一屆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常紀文研究員出版《環境法前沿問題》等著作11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環球法律評論、人民日報等刊物發表論文240多篇。曾赴德國馬普研究所、日本早稻田大學、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泰國最高行政法院等機構訪問交流。任第24屆世界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大會環境法分論壇的主席,參與物權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立法工作31項,參加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的起草工作。曾參加圓明園水質改善工程、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處理等重大法學咨詢活動。
如何有效化解鄰避現象?這恐怕是部分地方政府頭痛的地方。
9月初,廣東省2015年“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省市政法單位專場暨南粵法治報告會第十二講在穗舉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研究員做了題為“國家治理現代化與法治思維下的鄰避問題及其化解”的專題報告。常紀文在報告中指出,在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要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鄰避現象。
社會組織可提環境公益訴訟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里提出國家治理現代化,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要義就是政府、社會、企業、公眾,他們都有自己的定位,發揮作用的時候互相不能包辦代替。常紀文說,以前政府對社會事項大包大攬,根本管不過來,所以讓社會開展自我管理,如居委會、村委會對社區事務和村集體事務開展自治也是有必要的,讓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的管理也是有必要的。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國家治理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社會組織和公民在整個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他說,去年通過的新《環境保護法》,是國家治理現代化法制化的一個重要表現,該法專門設立第五章“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規定了社會組織的權利,其中專門授予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以前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是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現在我國立法借鑒了發達國家的公民訴訟制度,建立了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對于一些以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為宗旨的社會組織或者基金會,在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了5年,3年沒有違法記錄,對于環境污染行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譬如某一個城市建設垃圾焚燒廠,有環境污染了、擾民了,外地的環保公益社會組織,不管是否為受害者,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來起訴,主要的問題就是怕政府不管,如果政府不管社會組織就來管。”常紀文說。
鄉規民約宗教均可發揮作用
“我們在依法解決鄰避問題時,要解決人民的主體地位,這是非常重要的”,常紀文說,要從深層次推進鄰避現象的化解,要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還要促進民族、宗教關系和諧。
在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在解決鄰避現象或者民事糾紛方面有很好的探索,發揮了鄉規民約和宗教人士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例如要發揮一些民間組織的知識傳播、具有公信力和主動參與意識強等優勢,政府有關部門主動與他們溝通,就建設和其他事項進行事先協商,或者就環境糾紛請求支持,這時,環境保護社會組織的正能量作用就能夠發揮。也可以邀請帶頭信訪者或者有不同看法者參觀企業或者項目,了解技術和工藝,但對于違法帶頭鬧事者和組織者,要提請政府依法處置,杜絕社會無序參與的念想。在公眾參與方面加強教育,建立與居民和社會組織互動、有序參與的多方主體共治的制度體系,比如說江蘇的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部門的情況通報會等經驗可以學習,包括化州化解鄰避現象的做法、南京板橋街道成功處理垃圾轉運站的經驗等。在法律救濟方面,鼓勵環境糾紛通過法治化的途徑而非社會化的聚眾鬧事方式解決。
常紀文說,在事件的應對上,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保障環境信息的及時、科學、全面公開,使社會了解真正的科學的環境信息和環境危害,并依法做好群體性事件中的媒體傳播管控和工作,防止謠言的傳播和事件的惡化。
常紀文
新中國首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博士后,現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教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副會長、北京市政協委員、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查專員,2010年被評為第一屆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常紀文研究員出版《環境法前沿問題》等著作11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環球法律評論、人民日報等刊物發表論文240多篇。曾赴德國馬普研究所、日本早稻田大學、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泰國最高行政法院等機構訪問交流。任第24屆世界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大會環境法分論壇的主席,參與物權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立法工作31項,參加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的起草工作。曾參加圓明園水質改善工程、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處理等重大法學咨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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