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0-09-19 10:45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
──2010年9月16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 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12月29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上共有19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3位列席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組成人員和代表認為,《條例(草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緩解首都人口、資源、環境矛盾和建設宜居城市的高度出發,堅持城鄉統籌、按流域治理和污水資源化原則,將水污染防治與污水再生利用有機結合,指導思想更加明確,管理措施更加具體,對于本市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機制,改善水環境質量,加快實施“三個北京”戰略,建設世界城市具有重要意義。立法非常必要,《條例(草案)》結構合理、內容全面,針對性和操作性比較強。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城建環保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有針對性地開展調研,聽取了市水務、發展改革、農業、財政、公安等政府有關部門、法院、部分區縣及污水處理廠、小區物業等基層單位的意見。2010年8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進行審議,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則
《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則。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本市水資源嚴重短缺,水環境容量極為有限,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就是推進污水資源化,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法制委員會認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應當在原則中予以體現。據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水污染防治堅持城鄉統籌,實行流域管理,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堅持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相結合,推進污水資源化,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堅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削減污染物的同時補充生態環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環境質量,恢復和保護水體生態功能。”
二、關于對水污染防治成績突出單位的獎勵
《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對超額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水環境質量考核指標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法制委員會認為,排污單位和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是落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計劃的主體,應當建立對其水污染防治行為的獎勵制度,以充分調動其水污染防治的積極性,引導其主動提高污水處理水平。據此,建議增加一款,表述為:“對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計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三、關于對污染損害水環境行為的監督
在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建立排污單位違法排污信息記錄和公布制度,使違法排污單位在貸款、擔保、投標、政策支持等方面受到限制。還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建立污染損害水環境行為的舉報制度,鼓勵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兩條,分別表述為:“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通過媒體予以公布。”“市和區、縣環境保護、水務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受理對污染損害水環境行為舉報的聯系方式。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四、關于對實驗室廢液處理的監管
《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對實驗室廢液的安全處理提出了要求。有的組成人員和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本市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眾多,其實驗、檢驗和化驗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含有毒有害物質廢液的處理仍是管理的薄弱環節,應當在法規中對實驗室廢液的收集、運輸、處置提出要求。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實驗室廢液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目前,國家和本市關于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規定已經比較完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對實驗室廢液處理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據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企業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液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關于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進行安全處置,禁止排入排水管道或者直接排入水體。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廢液處理的監督管理,為有關單位依法處理廢液提供指導。“
五、關于污泥的處理處置
隨著本市污水處理率的不斷提高,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量也在大幅增長。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提高污泥安全處置水平。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應當針對長期以來”重水輕泥“的傾向,對污泥處理處置的原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的責任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政府應當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的規劃和設施建設,對污泥的資源化處置和利用給予政策支持。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對污泥的處理處置作出進一步規定:
1、明確污泥處理處置的原則,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的處理處置,應當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
2、明確政府在污泥處理處置方面的責任,增加一條表述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泥安全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將污泥處理處置規劃納入本市排水和再生水規劃。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污泥收集、運輸、處理和處置的技術標準體系和運營監管體系,規范污泥的處理處置及綜合利用。”
3、細化污水處理單位在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的義務,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污水處理單位對所產生的污泥的貯存、運輸、處理、處置全過程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污水處理單位將產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單位處置的,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約定雙方的污染防治責任。”
4、明確本市對污泥資源化處置和利用的支持措施,增加一條表述為:“本市鼓勵和支持通過資源綜合利用方式,采用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對污泥進行處置。
”在農林、建材等生產領域利用經無害化處理的污泥的,享受國家和本市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優惠政策。
“政府投資的沙荒地治理、園林綠化、土壤改良等項目實施政府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
六、關于再生水利用
我市水資源嚴重短缺,水污染防治的理念要從污水處理的無害化向資源化轉變,推進污水再生利用。有的組成人員和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應當明確政府在再生水輸配管網建設方面的責任,對重點行業的企業使用再生水作出強制性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政府應當加強對再生水利用的規劃,承擔公共再生水設施的建設;再生水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水質標準使用再生水,以保證再生水使用安全。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對再生水利用作出進一步規定:
1、加強再生水設施建設,增加一條表述為:“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編制排水和再生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劃,通過政府投資或者其他方式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公共再生水設施,逐步擴大再生水輸配管網的覆蓋范圍。“
2、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使用再生水,在《條例(草案)》第六十五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重點行業的企業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其用水指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減相應的用水指標。“
3、對再生水水質提出要求,將《條例(草案)》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再生水用戶應當根據不同用途,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再生水。“
七、關于對水污染侵權訴訟案件受害人的支持
水污染事故的受害人由于受經濟條件、監測技術、專業知識等限制,在訴訟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法制委員會認為,應當發揮環境保護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對水污染侵權訴訟案件中的受害人給予支持。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確定污染源、污染范圍及污染造成的損失等事故調查方面為當事人提供支持。
“本市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經濟困難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損害請求賠償的案件,納入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語言文字專家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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