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審議水資源管理條例
2011-06-27 09:08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華聲在線-三湘都市報
每年夏天,湘江兩岸就會出現不少“水上排檔”,污水、垃圾排入河中,對水體造成極大污染。長沙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4日閉幕,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長沙市水資源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條例》草案擬限制經營水上餐飲。
《條例》草案規定,在湖泊、水庫、湘江干流及其一、二級直流范圍內利用船舶等從事餐飲業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配備污水、廢油、垃圾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禁止向水體排放、放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
按照草案,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禁止投放糞便、化學肥料、化學飼料養殖水產品;設置禽類養殖場;從事采礦、采石(礦)以及可能對水源水質產生影響的取土以及爆破等活動。
對于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投放糞便、化學肥料、化學飼料養殖水產品或設置禽畜養殖場,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從事采礦、采石(砂)以及可能對水源水質產生影響的取土及爆破等行為被明文禁止。對于破壞、擅自挪動水功能區標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在湖泊、水庫、湘江干流及其一、二級直流范圍內利用船舶等從事餐飲業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配備污水、廢油、垃圾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禁止向水體排放、放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
按照草案,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禁止投放糞便、化學肥料、化學飼料養殖水產品;設置禽類養殖場;從事采礦、采石(礦)以及可能對水源水質產生影響的取土以及爆破等活動。
對于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投放糞便、化學肥料、化學飼料養殖水產品或設置禽畜養殖場,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從事采礦、采石(砂)以及可能對水源水質產生影響的取土及爆破等行為被明文禁止。對于破壞、擅自挪動水功能區標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污水處理條例釋義將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