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立飲用水水源專門機構 管理水源地
2011-09-09 09:15 分類:行業標準 來源:中國環境網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提出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但如何實現從“紙面上的法”到“行動中的法”的跨越,顯然不是件容易的事。
近年來,環保、水利、農業、畜牧行政等部門其實一直是按照職能從事著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然而,時至今日,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仍然時有發生。在飲用水污染事件頻出的形勢下,各部門都加大了監管力度。但是,在一些地方,治理效果仍然差強人意。各地政府保護飲用水水源的責任主體很明晰,法律規定和理論上都不存在虛置的問題,但現實中飲用水水源日常管理缺位現象仍有存在。
筆者以為,無論是從形勢的需要出發,還是從治理效果來考慮,都有必要設立飲用水水源專門管理機構。這類機構的設置,我們不妨參照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建設。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明文規定:“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飲用水水源也應如此,像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一樣,設立專門機構肩負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的責任;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組織環境監測,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關于這一點,國外的經驗同樣可以借鑒:如美國《安全飲用水法》規定,聯邦各部門的管轄權讓位于水源保護區當局的管轄權。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為了達到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目的,國家其他部門的管轄權應讓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轄權。事實表明,這種機構的設置有利于提高決策的效率,減少不同部門決策之間造成的磨擦,更有效地管理水資源。
總之,保護好飲用水水源,需要繼續完善法律法規和保護機制,同樣也需要一個有執行效率和專業整合技能的實務機構。這樣的機構不等同于政府職能部門,而應像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那樣,具有法律授權的高度獨立和自主性,應遵循少而精的原則配備工作人員。有了這樣的機構,且能高效運轉,勢必有利于飲用水水源管理逐步進入規范化軌道,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和水質的提高,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
近年來,環保、水利、農業、畜牧行政等部門其實一直是按照職能從事著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然而,時至今日,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仍然時有發生。在飲用水污染事件頻出的形勢下,各部門都加大了監管力度。但是,在一些地方,治理效果仍然差強人意。各地政府保護飲用水水源的責任主體很明晰,法律規定和理論上都不存在虛置的問題,但現實中飲用水水源日常管理缺位現象仍有存在。
筆者以為,無論是從形勢的需要出發,還是從治理效果來考慮,都有必要設立飲用水水源專門管理機構。這類機構的設置,我們不妨參照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建設。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明文規定:“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飲用水水源也應如此,像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一樣,設立專門機構肩負起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的責任;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組織環境監測,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關于這一點,國外的經驗同樣可以借鑒:如美國《安全飲用水法》規定,聯邦各部門的管轄權讓位于水源保護區當局的管轄權。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為了達到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目的,國家其他部門的管轄權應讓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轄權。事實表明,這種機構的設置有利于提高決策的效率,減少不同部門決策之間造成的磨擦,更有效地管理水資源。
總之,保護好飲用水水源,需要繼續完善法律法規和保護機制,同樣也需要一個有執行效率和專業整合技能的實務機構。這樣的機構不等同于政府職能部門,而應像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那樣,具有法律授權的高度獨立和自主性,應遵循少而精的原則配備工作人員。有了這樣的機構,且能高效運轉,勢必有利于飲用水水源管理逐步進入規范化軌道,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和水質的提高,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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