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廠變違建“官司”打到省建設廳
2011-12-07 09:50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南方網
摘要: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7000多萬元建成的惠州市第七污水處理廠,上月底突然變成了違章建筑。
南都訊 記者胡服 田飛 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7000多萬元建成的惠州市第七污水處理廠,上月底突然變成了違章建筑。仲愷高新區規劃建設局11月22日作出《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將自己2007年初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撤銷。12月1日,省建設廳受理了第七污水處理廠的行政復議申請。(南方都市報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
未辦兩證被撤銷用地許可
惠州市第七污水處理廠從招標到建設投產,其間歷經波折(《惠州第七污水廠建成9月被迫停運》本報2009年曾多次報道)。2006年該項目國際招標,結果中標者是一個“三無公司”(沒有資質、沒有工商登記、沒有注冊地址),不得不再度招商引資,項目尚未開工就數易股東。武漢新華公司及自然人股東余新華入股后投資7000余萬元,將污水處理廠建成試運營。仲愷管委會曾要求市法制局、環保局取消武漢新華公司控股公司———威龍伊高公司的特許經營資格,實施臨時行政接管,后經市政府協調后繼續生產,但污水處理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房產證》等一直沒法辦理。
對此,余新華解釋稱,按照2007年簽訂的特許經營權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仲愷管委會承諾協議簽署之日起5個月內辦好“兩證”,但因污水處理廠選址所在地中,有一小塊地屬于農保區,要等到土地置換完畢后才能辦理。經多方交涉,該小塊土地2010年底置換完畢,隨后余繼續向管委會多次申請辦證,未得到答復。
11月22日,仲愷高新區規劃建設局一紙《行政許可撤銷裁定書》,將自己2007年初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撤銷,該廠再次置于“非法運營”的兩難境地。原定11月20日舉行的聽證會,因第七污水處理廠三方代表同時參與,仲愷高新區規劃建設局以不符合相關規定為由,聽證會最終由申請人提請取消而未能召開。
無選址意見書等屬違規
第七污水處理廠實際負責人余新華表示,當年簽訂的特許經營權協議中,規劃的首期項目就是43720平方米規劃用地,現在將這43720平方米又分出二期進行單獨招標,存在明顯違約。余新華認為,該廠已經建成并運行3年之久,惠州市政府、仲愷管委會也將其當作重要民生工程來規劃建設。
記者從市政府相關會議記要資料了解到,“對于糾紛的解決應當協商解決,爭議過程中必須確保第七綜合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余新華表示,首期工程所有項目都是為整個地塊的工程配套而建,現在要分拆重建是雙重浪費,政府將多付出3000萬元建設費用。(南方都市報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
對此,仲愷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城市規劃科負責人表示,仲愷管委會與第七污水處理廠股東簽訂的特許經營權僅是首期工程,而現在進行招標的是二期工程,因此不存在將第七污水處理廠二期轉包給其他人經營或搶奪第七污水處理廠之說。而且撤銷此規劃許可證,理由有二:一是威龍伊高公司并不是第七污水處理廠項目地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具備項目規劃用地許可證的申請資格;二是威龍伊高公司獲得規劃許可證時,沒有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違反了規劃法相關規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該負責人表示,“現在是在仲愷管委會統一安排下糾正當年的錯誤。”
記者從規劃部門了解到,污水處理廠缺乏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這兩項要求是在2008年1月1日,《國家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以后才明確提出,只有在規劃部門提供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后,國土部門才能劃撥或出讓土地,也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的必要條件。“在該法律修訂之前,這兩個要求在執行過程中往往不是太嚴格。”余新華認為,現在用后來的法律追訴過往不足,不合情理。
律師說法(南方都市報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
政府撤銷用地許可不合情理
廣州增法律師事務所劉華律師認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一個工程項目賴以存在的根本保障,其后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的辦理都依附于該證,雙方互為因果。現在,以后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件沒有辦理(此事正在仲裁中)來撤銷前證不合情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撤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就意味著惠州市第七污水處理廠的全部現有建筑全部成為非法,其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隨之停止,否則,其行為即構成違法。而這一后果將直接危害到東江水系數千萬人口的飲水安全,惠州市節能減排指標的完成和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數千家企業的運行,必將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在此情況下,該行政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可撤銷的。
其次,撤銷第七污水處理廠的規劃許可證,要么是住建局接到舉報、投訴;要么是在住建局自主發現違規的情況下進行,撤銷之前,必須有相關的立案、調查即結案過程。如果這一程序缺失,即涉嫌程序違法。
●大事記
●2009年仲愷高新區管委會提請取消第七污水廠建設經營單位特許經營權,實施臨時強制接管。
●2009年5月惠州市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不同意強制接管。
●2010年惠州市政府召開專門會議對該問題進行督辦,污水處理廠得以正常運行。
●2011年8月仲愷管委會進行網上公開招標,要將第七綜合污水處理廠分為兩個廠家經營。(南方都市報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
●2011年11月20日威龍伊高相關股東提請召開聽證會,后因提請人申請聽證會取消。
●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建設廳受理第七污水處理廠行政復議申請。 (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記者胡服 田飛 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7000多萬元建成的惠州市第七污水處理廠,上月底突然變成了違章建筑。仲愷高新區規劃建設局11月22日作出《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將自己2007年初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撤銷。12月1日,省建設廳受理了第七污水處理廠的行政復議申請。(南方都市報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
未辦兩證被撤銷用地許可
惠州市第七污水處理廠從招標到建設投產,其間歷經波折(《惠州第七污水廠建成9月被迫停運》本報2009年曾多次報道)。2006年該項目國際招標,結果中標者是一個“三無公司”(沒有資質、沒有工商登記、沒有注冊地址),不得不再度招商引資,項目尚未開工就數易股東。武漢新華公司及自然人股東余新華入股后投資7000余萬元,將污水處理廠建成試運營。仲愷管委會曾要求市法制局、環保局取消武漢新華公司控股公司———威龍伊高公司的特許經營資格,實施臨時行政接管,后經市政府協調后繼續生產,但污水處理廠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房產證》等一直沒法辦理。
對此,余新華解釋稱,按照2007年簽訂的特許經營權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仲愷管委會承諾協議簽署之日起5個月內辦好“兩證”,但因污水處理廠選址所在地中,有一小塊地屬于農保區,要等到土地置換完畢后才能辦理。經多方交涉,該小塊土地2010年底置換完畢,隨后余繼續向管委會多次申請辦證,未得到答復。
11月22日,仲愷高新區規劃建設局一紙《行政許可撤銷裁定書》,將自己2007年初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撤銷,該廠再次置于“非法運營”的兩難境地。原定11月20日舉行的聽證會,因第七污水處理廠三方代表同時參與,仲愷高新區規劃建設局以不符合相關規定為由,聽證會最終由申請人提請取消而未能召開。
無選址意見書等屬違規
第七污水處理廠實際負責人余新華表示,當年簽訂的特許經營權協議中,規劃的首期項目就是43720平方米規劃用地,現在將這43720平方米又分出二期進行單獨招標,存在明顯違約。余新華認為,該廠已經建成并運行3年之久,惠州市政府、仲愷管委會也將其當作重要民生工程來規劃建設。
記者從市政府相關會議記要資料了解到,“對于糾紛的解決應當協商解決,爭議過程中必須確保第七綜合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余新華表示,首期工程所有項目都是為整個地塊的工程配套而建,現在要分拆重建是雙重浪費,政府將多付出3000萬元建設費用。(南方都市報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
對此,仲愷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城市規劃科負責人表示,仲愷管委會與第七污水處理廠股東簽訂的特許經營權僅是首期工程,而現在進行招標的是二期工程,因此不存在將第七污水處理廠二期轉包給其他人經營或搶奪第七污水處理廠之說。而且撤銷此規劃許可證,理由有二:一是威龍伊高公司并不是第七污水處理廠項目地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具備項目規劃用地許可證的申請資格;二是威龍伊高公司獲得規劃許可證時,沒有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違反了規劃法相關規定,屬于違反法定程序。該負責人表示,“現在是在仲愷管委會統一安排下糾正當年的錯誤。”
記者從規劃部門了解到,污水處理廠缺乏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這兩項要求是在2008年1月1日,《國家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以后才明確提出,只有在規劃部門提供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后,國土部門才能劃撥或出讓土地,也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的必要條件。“在該法律修訂之前,這兩個要求在執行過程中往往不是太嚴格。”余新華認為,現在用后來的法律追訴過往不足,不合情理。
律師說法(南方都市報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
政府撤銷用地許可不合情理
廣州增法律師事務所劉華律師認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一個工程項目賴以存在的根本保障,其后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的辦理都依附于該證,雙方互為因果。現在,以后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件沒有辦理(此事正在仲裁中)來撤銷前證不合情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撤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就意味著惠州市第七污水處理廠的全部現有建筑全部成為非法,其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隨之停止,否則,其行為即構成違法。而這一后果將直接危害到東江水系數千萬人口的飲水安全,惠州市節能減排指標的完成和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數千家企業的運行,必將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在此情況下,該行政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可撤銷的。
其次,撤銷第七污水處理廠的規劃許可證,要么是住建局接到舉報、投訴;要么是在住建局自主發現違規的情況下進行,撤銷之前,必須有相關的立案、調查即結案過程。如果這一程序缺失,即涉嫌程序違法。
●大事記
●2009年仲愷高新區管委會提請取消第七污水廠建設經營單位特許經營權,實施臨時強制接管。
●2009年5月惠州市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不同意強制接管。
●2010年惠州市政府召開專門會議對該問題進行督辦,污水處理廠得以正常運行。
●2011年8月仲愷管委會進行網上公開招標,要將第七綜合污水處理廠分為兩個廠家經營。(南方都市報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
●2011年11月20日威龍伊高相關股東提請召開聽證會,后因提請人申請聽證會取消。
●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建設廳受理第七污水處理廠行政復議申請。 (南方都市報

山西公共場所首臺直飲水機倍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