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環保法今起施行 涉23種違法將被拘
2015-01-04 10:07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中國環境網
今日起,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新《環保法》將正式實施。為全面做好環保法執行工作,公安部在部署各地公安機關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同時,針對該法第六十三條中對環境違法適用行政拘留作出的明確規定,制定出臺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滲井滲坑排污直接負責人將被拘
該《暫行辦法》已于近日印發,并于2015年1月1日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同步實施。《暫行辦法》針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適用拘留的四項條款,詳細列明了23種具體的違法情形。
《暫行辦法》首次具體規定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現形式等。針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提出的承擔法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工作人員等。
新辦法體現執法銜接規范
據公安部有關工作人員表示,該《暫行辦法》的印發出臺,體現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環境監管行政執法與行政拘留的銜接規范,有利于行政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工作。
下一步,公安機關將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指導,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會同環保等職能部門,切實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
部分可以拘留的情形
●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
●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
●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滲井滲坑排污直接負責人將被拘
該《暫行辦法》已于近日印發,并于2015年1月1日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同步實施。《暫行辦法》針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適用拘留的四項條款,詳細列明了23種具體的違法情形。
《暫行辦法》首次具體規定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現形式等。針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提出的承擔法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工作人員等。
新辦法體現執法銜接規范
據公安部有關工作人員表示,該《暫行辦法》的印發出臺,體現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環境監管行政執法與行政拘留的銜接規范,有利于行政監管部門依法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工作。
下一步,公安機關將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指導,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會同環保等職能部門,切實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
部分可以拘留的情形
●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
●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
●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近日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