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溪市出臺《關于加強蘭溪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通告》
2010-09-07 10:23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蘭溪新聞網
本網訊 近日,蘭溪市出臺《關于加強蘭溪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通告》,明確禁止14項生產活動,對全市飲用水水源地進行保護。
據了解,飲用水水源地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在一級保護區中,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為水庫全部水域范圍;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為取水點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圍的河道水域,沿岸縱深范圍不小于50米。在二級保護區中,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為水庫集雨面積范圍;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為一級保護區邊界至取水點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范圍的河道水域,沿岸至縱深范圍1000米。
根據《通告》規定,凡在市政府公布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以及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明確禁止14項生產活動,以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保護。
這14項生產活動具體為: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和水源林、護岸林及保護區內其他自然植被的活動;禁止向水域排放、傾倒工業廢水、廢渣、糞便及其它廢棄物、污染物;禁止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進入保護區;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廢棄物、污染物;禁止設置油庫;禁止水面人工喂養、放養禽畜;禁止從事游泳、水上訓練、釣魚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不得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不得新設置排污口;不得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倉庫;不得設置臨時或永久的禽畜飼養點、養殖場;不得從事旅游、農家樂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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