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首部地方性法規:不達標直接排污最高罰50萬
2016-06-01 14:21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南方日報(廣州)
從6月1日起,中山市首部地方性法規《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實施。這是《立法法》修改后,在水環境領域全國首部獲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解決了全市水環境保護主體不明確問題,并提出了包括土壤環境監測等多項省內率先的探索。該法規還對違反相關條例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其中未達到有關排放標準,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若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水環境保護責任主體得以明確
《條例》主要適用于中山行政區域內江、河涌、湖、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水環境的保護,明確市、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水環境保護任期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市、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另外,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狀況和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在財政保障上,《條例》規定市、鎮兩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接受監督。
明確水環境保護主體、結束“九龍治水”格局是《條例》主要解決的治水瓶頸之一。對此,該地方性法規明確了各主管部門的職責,提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水(環境)功能區劃、全市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水量調度等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鄉排水、生活污水處理、污泥清理、排水設施的水質和水量監測、河面垃圾打撈和清理等監督管理工作;市農業主管部門則主要負責全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場綜合整治等監督管理工作;市衛生、海事、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林業、城管執法、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明確主體之后,《條例》對于數據共享也有明確規定,提出各部門對水質、水量、水污染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做到“實時共享”。
將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協調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條例》提出由市政府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明確要定期研究、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的幾大事項,包括內河涌綜合整治、岐江河等重要水道(或河流)水環境綜合整治、城鎮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雨污分流、水(環境)功能區水質監測及信息發布等事項。
“河(段)長制”在《條例》中也得到進一步強化。根據規定,市、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各重點河涌河(段)長,河(段)長為包干河段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督導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對河段的污染治理負責。根據規定,若要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也要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要求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此外,根據《條例》,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則要按規定在排放口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在線監控設備聯網。
土壤及咸潮監測制度體現地方特色
按照“最急需原則、最大共識原則、最具地方特色原則”要求,中山地方性法規與地方實際需要應實現高度契合。據悉,《條例》吸收了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如水產品養殖面源污染防控、咸潮水質監測、水量調度機制等,同時也首次涉及了一些新的保護規定,如地下水保護和對土壤監測制度等。
在咸潮監測制度方面,《條例》明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咸潮監測網絡建設,組織對磨刀門水道、橫門水道、洪奇瀝水道、小欖水道、雞鴉水道等主要江河的咸潮監測與預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則要加強咸潮期對飲用水廠取水工作的指導。
在土壤監測制度方面,《條例》規定市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市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包括定期監測種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和農藥殘留量,監測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量,并根據監測數據提出治理意見和措施。據悉,土壤檢測制度的確立,將建立起土壤生態進行科學分析的有效數據庫,這在全省尚屬先例。就在《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省人大針對土壤檢測條款給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完善建議,即強化對數據的利用,政府部門要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舉措。
市民有權檢舉污染水環境行為
《條例》還對檢舉和獎勵機制進行了明確。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同時,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水環境保護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的情形,《條例》也作了明確界定。如違反相關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五倍的罰款;如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重點排污單位未在排放口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未達到有關排放標準,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向內河涌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單位有可能被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則處200元的罰款。
水環境保護責任主體得以明確
《條例》主要適用于中山行政區域內江、河涌、湖、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水環境的保護,明確市、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水環境保護任期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市、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另外,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狀況和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在財政保障上,《條例》規定市、鎮兩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接受監督。
明確水環境保護主體、結束“九龍治水”格局是《條例》主要解決的治水瓶頸之一。對此,該地方性法規明確了各主管部門的職責,提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水(環境)功能區劃、全市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水量調度等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鄉排水、生活污水處理、污泥清理、排水設施的水質和水量監測、河面垃圾打撈和清理等監督管理工作;市農業主管部門則主要負責全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場綜合整治等監督管理工作;市衛生、海事、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林業、城管執法、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明確主體之后,《條例》對于數據共享也有明確規定,提出各部門對水質、水量、水污染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做到“實時共享”。
將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協調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條例》提出由市政府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明確要定期研究、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的幾大事項,包括內河涌綜合整治、岐江河等重要水道(或河流)水環境綜合整治、城鎮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雨污分流、水(環境)功能區水質監測及信息發布等事項。
“河(段)長制”在《條例》中也得到進一步強化。根據規定,市、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各重點河涌河(段)長,河(段)長為包干河段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督導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對河段的污染治理負責。根據規定,若要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也要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要求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此外,根據《條例》,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則要按規定在排放口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在線監控設備聯網。
土壤及咸潮監測制度體現地方特色
按照“最急需原則、最大共識原則、最具地方特色原則”要求,中山地方性法規與地方實際需要應實現高度契合。據悉,《條例》吸收了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如水產品養殖面源污染防控、咸潮水質監測、水量調度機制等,同時也首次涉及了一些新的保護規定,如地下水保護和對土壤監測制度等。
在咸潮監測制度方面,《條例》明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咸潮監測網絡建設,組織對磨刀門水道、橫門水道、洪奇瀝水道、小欖水道、雞鴉水道等主要江河的咸潮監測與預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則要加強咸潮期對飲用水廠取水工作的指導。
在土壤監測制度方面,《條例》規定市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市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包括定期監測種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和農藥殘留量,監測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量,并根據監測數據提出治理意見和措施。據悉,土壤檢測制度的確立,將建立起土壤生態進行科學分析的有效數據庫,這在全省尚屬先例。就在《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省人大針對土壤檢測條款給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完善建議,即強化對數據的利用,政府部門要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舉措。
市民有權檢舉污染水環境行為
《條例》還對檢舉和獎勵機制進行了明確。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同時,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水環境保護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的情形,《條例》也作了明確界定。如違反相關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五倍的罰款;如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重點排污單位未在排放口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未達到有關排放標準,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向內河涌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單位有可能被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則處200元的罰款。

七大流域綜合規劃全部得到國務院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