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致癌水”廠家以“行為犯”追責
2011-09-09 09:04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中國食品科技網
水是生命之源,但近期國家質量監督局公布的對國內瓶(桶)裝飲用水質量檢測結果,卻令人望“水”卻步,分外憂慮。抽查顯示,有六種飲用水中含有高濃度致癌物質“溴酸鹽”,諸多曾經被公眾認同的“優質水”,成了貨真價實的“致癌水”、“要命水”。
據權威介紹,溴酸鹽屬于“2B級”潛在致癌物,我國早在2009年就已經將它列入飲用水檢測項目,規定含量最高不得超過0.01mg/L。然而,哈藥六廠等幾家知名企業所生產的幾種“純中純”弱堿性飲用水、“景友”沙漠優質水等,它們的溴酸鹽含量都大大超標。據報道,一些企業大打“沙漠”、“高原”天然純凈水牌。目前已經處于“停產整頓”狀態的鄂爾多斯景友鴻鵠礦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它的“景友”沙漠優質水曾被全國某些體育賽事項目及亞洲藝術節等列為“唯一指定用水”,但在不久前國家質量監督局的抽樣檢測中,卻發現一個批次的該種瓶裝水的溴酸鹽實測值為國家標準的八倍(9月7日《東方早報》)。著實讓人感到震驚!
“優質水”一夜之間成了“致癌水”、“要命水”,這不僅反映了相關企業的公共道德、社會責任的嚴重缺失,也反映出飲用水國家監管和執法方面存在著重大疏漏和失職。
近年來,關系國計民生的交通出行、食品安全、生產作業、住宅裝修等屢屢被曝出存在嚴重問題或者重大隱患,如今又開始進一步擴散到飲用水、牙膏等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方面,直接危及身體健康乃至身家性命,真可謂是危險無處不在、危害無處不及,普通百姓似乎已經有了一種無處可避、無路可逃的感覺。對于生活用品、社會產品乃至于公共服務等,都缺乏應有的信賴,開始滋生懷疑之心。這對于安居樂業、和諧共處,都將構成直接的威脅。試想,如果人們都需要整天為自己或者家人的吃、穿、住、行擔憂,如果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時時刻刻,都需要保持足夠的注意,隨時提防風險,那就會使我們的社會患上整體性的綜合“焦慮癥”,生活其中的民眾也將難免出現心煩意亂、坐臥不安的癥狀,甚至會時常提心吊膽、緊張恐懼,人們生活的穩定感、安全性就會遭到致命損害。
在治理“致癌水”、“要命水”的措施上,有關部門目前采取的依然是“停產”、“整頓”,乃至可能進一步升級的處分和罰款。對于這些老辦法,出事企業其實早有預計甚至十分適應,也多少產生了一些“自抗體”。低廉的違法成本,根本阻止不了它們再犯的腳步,死灰復燃、卷土重來,也只是遲早的事。而一些業內專家所提出的保護優質水源、控制過度開發、提高行業準入標準等建議,雖是治本之策,也完全正確,但牽扯利益眾多,推進難度較大,確實需要一個持續建設和制度構建的過程,可能還需相當的時日。
遏制“致癌水”、“要命水”的生產和流轉上市,的確要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路。可是,當務之急是應該采取嚴厲措施,控制此類毒水的滋生和擴大蔓延,讓違法者付出昂貴的代價,進而使民眾重樹飲用水安全的信心,建立對政府嚴格執法的信賴。
我想,既然我們在兩年前已經建立了飲用水安全的“新國標”,那么,就必須以此為標準去嚴格檢測和嚴厲監管。由于超標溴酸鹽是致癌物質,對廣大飲用者的健康有害,并可能致命,又由于其對人體的危害具有潛在性和漸進性,甚至多年以后會演變成“多因一果”的復雜關系,甚或因果難辨、證明不能。因此,必須在現有條件下,更新觀念,擺脫長期困擾執法部門的“以損害結果”有無或者大小去左右定罪量刑標準的桎梏,按照刑事法“行為犯”原理,運用“單位犯罪”的刑法理論和相關法律規定,對生產、銷售超過一定標準量溴酸鹽的飲用水生產廠家及其主管負責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據權威介紹,溴酸鹽屬于“2B級”潛在致癌物,我國早在2009年就已經將它列入飲用水檢測項目,規定含量最高不得超過0.01mg/L。然而,哈藥六廠等幾家知名企業所生產的幾種“純中純”弱堿性飲用水、“景友”沙漠優質水等,它們的溴酸鹽含量都大大超標。據報道,一些企業大打“沙漠”、“高原”天然純凈水牌。目前已經處于“停產整頓”狀態的鄂爾多斯景友鴻鵠礦泉飲品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它的“景友”沙漠優質水曾被全國某些體育賽事項目及亞洲藝術節等列為“唯一指定用水”,但在不久前國家質量監督局的抽樣檢測中,卻發現一個批次的該種瓶裝水的溴酸鹽實測值為國家標準的八倍(9月7日《東方早報》)。著實讓人感到震驚!
“優質水”一夜之間成了“致癌水”、“要命水”,這不僅反映了相關企業的公共道德、社會責任的嚴重缺失,也反映出飲用水國家監管和執法方面存在著重大疏漏和失職。
近年來,關系國計民生的交通出行、食品安全、生產作業、住宅裝修等屢屢被曝出存在嚴重問題或者重大隱患,如今又開始進一步擴散到飲用水、牙膏等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方面,直接危及身體健康乃至身家性命,真可謂是危險無處不在、危害無處不及,普通百姓似乎已經有了一種無處可避、無路可逃的感覺。對于生活用品、社會產品乃至于公共服務等,都缺乏應有的信賴,開始滋生懷疑之心。這對于安居樂業、和諧共處,都將構成直接的威脅。試想,如果人們都需要整天為自己或者家人的吃、穿、住、行擔憂,如果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時時刻刻,都需要保持足夠的注意,隨時提防風險,那就會使我們的社會患上整體性的綜合“焦慮癥”,生活其中的民眾也將難免出現心煩意亂、坐臥不安的癥狀,甚至會時常提心吊膽、緊張恐懼,人們生活的穩定感、安全性就會遭到致命損害。
在治理“致癌水”、“要命水”的措施上,有關部門目前采取的依然是“停產”、“整頓”,乃至可能進一步升級的處分和罰款。對于這些老辦法,出事企業其實早有預計甚至十分適應,也多少產生了一些“自抗體”。低廉的違法成本,根本阻止不了它們再犯的腳步,死灰復燃、卷土重來,也只是遲早的事。而一些業內專家所提出的保護優質水源、控制過度開發、提高行業準入標準等建議,雖是治本之策,也完全正確,但牽扯利益眾多,推進難度較大,確實需要一個持續建設和制度構建的過程,可能還需相當的時日。
遏制“致癌水”、“要命水”的生產和流轉上市,的確要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路。可是,當務之急是應該采取嚴厲措施,控制此類毒水的滋生和擴大蔓延,讓違法者付出昂貴的代價,進而使民眾重樹飲用水安全的信心,建立對政府嚴格執法的信賴。
我想,既然我們在兩年前已經建立了飲用水安全的“新國標”,那么,就必須以此為標準去嚴格檢測和嚴厲監管。由于超標溴酸鹽是致癌物質,對廣大飲用者的健康有害,并可能致命,又由于其對人體的危害具有潛在性和漸進性,甚至多年以后會演變成“多因一果”的復雜關系,甚或因果難辨、證明不能。因此,必須在現有條件下,更新觀念,擺脫長期困擾執法部門的“以損害結果”有無或者大小去左右定罪量刑標準的桎梏,按照刑事法“行為犯”原理,運用“單位犯罪”的刑法理論和相關法律規定,對生產、銷售超過一定標準量溴酸鹽的飲用水生產廠家及其主管負責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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