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擬分三級收費
2011-09-19 09:06 分類:行業標準 來源:中國水網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近日,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自治區物價局聯合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對水價的分類與構成、水價的制定、水價的申報與審批、水價的執行與監督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管理辦法》規定,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和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供水成本監審制度、價格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定價成本,考慮供水企業正常發展的需要,確定企業合理收益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城鎮供水價格。
居民生活用水在具備一戶一表的條件下,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階梯式水量分為三級:居民生活月用水量小于7立方米/人(含7立方米/人)為第一級水量;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人且小于10立方米/人(含10立方米/人)的用水量為第二級水量;月用水量超過10立方米/人為第三級水量。其中,第一階梯水量按核定的基本水價收取水費;第二階梯水量按第一級水量水價的1.5倍收取水費;第三階梯水量按第一級水量水價的2倍收取水費。
《管理辦法》指出,為理順供水價格結構,逐步將現行城鎮供水價格分類簡化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原各地執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等五類分類用水將在水價調整時逐步理順。其中,對超計劃和超定額的非居民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城鎮可實行季節性水價,但最高上浮幅度不應超過基本水價的20%。具體上浮幅度在審定供水價格時一并確定。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依法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時,要在滿足供水企業運行成本需求基礎上,合理確定供水企業的盈利水平。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明確規定隨同城鎮供水價格征收的價外污水處理費和價格調節基金等費用外,其他費用一律不得隨同城鎮供水價格征收。
供水服務方面,《管理辦法》要求城鎮供水應實行水表出戶、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對原有住房,各方應積極創造條件推進城鎮用戶水表“一戶一表”改造工作,逐步完成用戶水表總表改造,為兩部制水價和階梯式計量水價改革創造條件。改造費用通過理順城鎮供水價格、供水企業自籌、用戶出資來進行籌措,籌措比例原則上為1∶1∶1。
新建住宅必須裝表到戶。新建住宅的供水設施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計量水表以后(不含水表)至住宅內部供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應堅持建設單位自愿委托的原則。對需二次加壓供水的用戶,符合由供水企業實行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的,可以實行二次加壓供水價格。其水表“一戶一表”改造的費用由用戶或開發商承擔。二次加壓供水價格和改造具體收費標準,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管理辦法》還規定,供水企業應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協議》,并按《供用水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按規定收取水費,并以一定方式告知用戶的用水水量及水費情況;用戶應按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合同法》的規定向用戶收取違約金。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以上不交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暫停供水。
該《管理辦法》規定,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和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供水成本監審制度、價格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定價成本,考慮供水企業正常發展的需要,確定企業合理收益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城鎮供水價格。
居民生活用水在具備一戶一表的條件下,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階梯式水量分為三級:居民生活月用水量小于7立方米/人(含7立方米/人)為第一級水量;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人且小于10立方米/人(含10立方米/人)的用水量為第二級水量;月用水量超過10立方米/人為第三級水量。其中,第一階梯水量按核定的基本水價收取水費;第二階梯水量按第一級水量水價的1.5倍收取水費;第三階梯水量按第一級水量水價的2倍收取水費。
《管理辦法》指出,為理順供水價格結構,逐步將現行城鎮供水價格分類簡化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原各地執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等五類分類用水將在水價調整時逐步理順。其中,對超計劃和超定額的非居民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城鎮可實行季節性水價,但最高上浮幅度不應超過基本水價的20%。具體上浮幅度在審定供水價格時一并確定。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依法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時,要在滿足供水企業運行成本需求基礎上,合理確定供水企業的盈利水平。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明確規定隨同城鎮供水價格征收的價外污水處理費和價格調節基金等費用外,其他費用一律不得隨同城鎮供水價格征收。
供水服務方面,《管理辦法》要求城鎮供水應實行水表出戶、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對原有住房,各方應積極創造條件推進城鎮用戶水表“一戶一表”改造工作,逐步完成用戶水表總表改造,為兩部制水價和階梯式計量水價改革創造條件。改造費用通過理順城鎮供水價格、供水企業自籌、用戶出資來進行籌措,籌措比例原則上為1∶1∶1。
新建住宅必須裝表到戶。新建住宅的供水設施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計量水表以后(不含水表)至住宅內部供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應堅持建設單位自愿委托的原則。對需二次加壓供水的用戶,符合由供水企業實行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的,可以實行二次加壓供水價格。其水表“一戶一表”改造的費用由用戶或開發商承擔。二次加壓供水價格和改造具體收費標準,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管理辦法》還規定,供水企業應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協議》,并按《供用水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按規定收取水費,并以一定方式告知用戶的用水水量及水費情況;用戶應按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合同法》的規定向用戶收取違約金。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以上不交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暫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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