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政熱企冷”之說有偏頗
2015-10-20 09:29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華夏時報
前段時間媒體上曾經有一種說法,認為我國的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過去直譯為“公私合作伙伴關系”)遭遇了“政熱企冷”,即政府方面熱,企業方面冷,我感覺這種報道的表述是有偏頗的,依據是有問題的。
我看到這個表述的時候,注意到后面還有一個具體的數字依據,就是有關部門在一段時間后形成的統計數據是有1.6萬億元和PPP相關的項目規模,但是談成做起來的只有不到兩千億元,兩個數字差距很懸殊,給人的印象就是論證了前面的冷熱之說。
其實這一兩年在中國的改革發展中,PPP合乎邏輯地成為我們在新的階段中的重要創新內容,其發展總體而言仍屬動員和培育期,可說是方興未艾,而且從潛力上和現在的態勢上講,是很有希望以后逐漸進入如火如荼的境界的。前面所說的1.6萬億,只是一個時點上我們在推進建設過程中加總起來的可能和PPP項目有關的相對應的資金數量,如果后面簽約了,項目落地了,就開始進入實際操作。實際上動態進程中這前后兩個數字都會變,因為以后各方面有意向按PPP模式形成具體操作機制的項目,會不斷增加,而且會增加得非常快,絕對不止1.6萬億元規模,而且我估計一段時期以后16萬億元都打不住——我們可以想想若干年內僅“一帶一路”會展開多少PPP的項目。而后面這個數字,它也必定會增長,因為隨著政府、企業、各合作方大家一起來磋商、交流,有可能往前推進到最后形成可以簽約的合同所合計的資金規模數,也會不斷增長起來。如果在實際過程中我們想到現在中國總體還是處在一個PPP的初創階段,后面這個數字占前面數字的比重,我認為它的趨勢是會越占越多,即比重會提高。因為經驗在積累,法治條件在改進,人才隊伍在成長,總體的做事成熟程度在提升,所以對項目的前期篩選、識別將逐漸靠近“八九不離十”,走完規范程序而得以簽約的項目比重,也一定會上升。
當然,如果說得絕對一點,這兩個數永遠不可能重合起來:如果我們有100%這樣一個盤子的意向,就達成100%做實的項目,這是不可能的,得考慮到PPP有些項目可能最后談不下來,簽不了約,這完全合乎規律,不是一開始看著按PPP可能可以做,我們后面就注定要做成,就不可能出現原來有意向最后做不成的這樣一部分所對應的實際情況。肯定要有一些一開始有意向,無論怎么談最后落不了地的部分。我相信,只要我們的法治建設在推進,我們方方面面專業團隊的水平在提高,我們在這個過程中能夠越來越積累有益經驗,也會越來越有信心能運用各種各樣的手段把PPP的潛力發揮出來——這個進步過程往前走,一方面不可能百分之百實現所有意圖,另外一方面會逐漸提高有意圖以后又做實的項目比重,我認為這是個大趨勢。
于是可以形成一個基本的看法:如果我們理性看待PPP創新推進過程,PPP的意向和最后落實之間的差距,初期可能性比較大,以后可能相對來說要收斂,它同時印證的就是我們這樣一個方興未艾,以后還帶有如火如荼特征的發展過程將一步步趨于成熟。
在這里面最實質性的問題,就是PPP對于法治的要求是相當高的。換句話說,全面推進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國這個四中全會精神的貫徹,伴隨的必須是政府職能實質性的轉變,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在努力推進法治建設的同時,還要在全面改革中使政府自己的思維框架、行事的方式、習慣,乃至到最后對自己行為的約束要完全對接到PPP所要求的高標準法治化營商環境、政商環境上去。政府作為管理者、調控者無論有多少通盤的考慮,有多么權威的特許權認定地位和管理者身份,但到最后PPP合作方案簽約的時候,政府一方和企業一方是合作伙伴的關系,我的理解即法律上所說的平等的民事主體的身份,大家都是合作伙伴里的一方,這個合約、協議簽了以后,是由法律保障它的履行。我們已有合同法,有相關的一系列的法律規范,政府違約同樣有法律去約束,這不也就是把政府的權力關進籠子的一個具體表現嗎?從這個角度來說,PPP不可能一哄而起、一擁而上,我們必須要在立法和法治建設方面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使更多的企業越來越抱有信心和穩定預期加入到這樣一個發展過程中。
對于PPP這樣的創新,從三中全會到四中全會以后,我們看得很清楚:最高決策層的指導框架前所未有的清晰化,全面依法治國現在已成為習近平為總書記的新一代領導核心總體的治國理政框架中“四個全面”的重要支柱。全面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結合起來將義無返顧地推進中國先對應2020年全面小康,再往后對應2050年中國夢偉大民族復興的現代化進程,PPP的創新就是在這里面發揮它的正能量。
所以,前述的時點數據,并非就可以拿來反映PPP是“政熱企冷”。我們近一兩年接觸了大量企業界的朋友,大家高度關注這個事情,踴躍參加相關活動。應當看到,中國大地上現在有廣泛的PPP潛在參與者,有很多的管理部門、很多的地方政府、很多的企業,都在做關于PPP的研討和準備,很多的項目現在正在商討,然后將有越來越多的項目推廣到實際操作過程。
往后,我們需要乘勢更加注重推進法律的優化完善,培養契約精神,提高專業素質,弘揚誠信文化,這些都是我們PPP創新過程中應該緊抓不放、緊密結合在一起的要領。我深信,方方面面可以在交流信息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PPP的精神,對接政府方面、企業方面意愿中想推進的具體項目工作。同時,作為研究者我一開始就在強調:企業參與PPP,不能首先定位為他們在“學雷鋒”來盡社會責任,企業首先的定位是“在商言商”,它作為商品生產經營者,作為市場主體,能努力生存發展爭取做大做強,這才是它第一位的社會責任,要釋放潛力,發揮活力,在參加競爭中爭取市場份額,而且以后的競爭是全球化的國際競爭,這是企業真正履行社會責任的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參與PPP的企業在商言商,應首先考慮怎么參與進來發揮自己的相對優勢,和政府的相對優勢結合在一起以后,實現企業方面“非暴利但可接受”的投資回報。政府方面則是提高公共工程的績效。政府、企業與設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專業機構,在一起合作,是1+1+1大于3的績效提升。這樣的舞臺上,企業界朋友們,并不是參與信息互動交流后就一定要有所動作,可以繼續觀察,企業的決策是“不見兔子不撒鷹”,完全可以理解。政府則要真正抓好改革,職能轉換,興利除弊,和企業積極互動,大家一起要做的仍然是一個合作中的“取勢、明道、精術”:順應“四個全面”就是中國發展的大勢,要取這個勢;市場經濟中所需尊重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是基本的規律,要明這個道;同時政府還要更好地發揮作用,政府不能在過去已經看到弊病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軌道上使實際的PPP推進過程形成不利障礙,而應切實轉型為“服務型政府”,企業則應在“細節決定成敗”的一切環節上發揮自己的特長與相對優勢,這都是“精術”。多方努力興利除弊,最后落在一個一個的PPP項目上,就可以精益求精,做得越來越漂亮,越來越多地使人民群眾得到實惠,而且這樣一個創新機制,一定是使這種實惠可持續、績效提升的機制。
我看到這個表述的時候,注意到后面還有一個具體的數字依據,就是有關部門在一段時間后形成的統計數據是有1.6萬億元和PPP相關的項目規模,但是談成做起來的只有不到兩千億元,兩個數字差距很懸殊,給人的印象就是論證了前面的冷熱之說。
其實這一兩年在中國的改革發展中,PPP合乎邏輯地成為我們在新的階段中的重要創新內容,其發展總體而言仍屬動員和培育期,可說是方興未艾,而且從潛力上和現在的態勢上講,是很有希望以后逐漸進入如火如荼的境界的。前面所說的1.6萬億,只是一個時點上我們在推進建設過程中加總起來的可能和PPP項目有關的相對應的資金數量,如果后面簽約了,項目落地了,就開始進入實際操作。實際上動態進程中這前后兩個數字都會變,因為以后各方面有意向按PPP模式形成具體操作機制的項目,會不斷增加,而且會增加得非常快,絕對不止1.6萬億元規模,而且我估計一段時期以后16萬億元都打不住——我們可以想想若干年內僅“一帶一路”會展開多少PPP的項目。而后面這個數字,它也必定會增長,因為隨著政府、企業、各合作方大家一起來磋商、交流,有可能往前推進到最后形成可以簽約的合同所合計的資金規模數,也會不斷增長起來。如果在實際過程中我們想到現在中國總體還是處在一個PPP的初創階段,后面這個數字占前面數字的比重,我認為它的趨勢是會越占越多,即比重會提高。因為經驗在積累,法治條件在改進,人才隊伍在成長,總體的做事成熟程度在提升,所以對項目的前期篩選、識別將逐漸靠近“八九不離十”,走完規范程序而得以簽約的項目比重,也一定會上升。
當然,如果說得絕對一點,這兩個數永遠不可能重合起來:如果我們有100%這樣一個盤子的意向,就達成100%做實的項目,這是不可能的,得考慮到PPP有些項目可能最后談不下來,簽不了約,這完全合乎規律,不是一開始看著按PPP可能可以做,我們后面就注定要做成,就不可能出現原來有意向最后做不成的這樣一部分所對應的實際情況。肯定要有一些一開始有意向,無論怎么談最后落不了地的部分。我相信,只要我們的法治建設在推進,我們方方面面專業團隊的水平在提高,我們在這個過程中能夠越來越積累有益經驗,也會越來越有信心能運用各種各樣的手段把PPP的潛力發揮出來——這個進步過程往前走,一方面不可能百分之百實現所有意圖,另外一方面會逐漸提高有意圖以后又做實的項目比重,我認為這是個大趨勢。
于是可以形成一個基本的看法:如果我們理性看待PPP創新推進過程,PPP的意向和最后落實之間的差距,初期可能性比較大,以后可能相對來說要收斂,它同時印證的就是我們這樣一個方興未艾,以后還帶有如火如荼特征的發展過程將一步步趨于成熟。
在這里面最實質性的問題,就是PPP對于法治的要求是相當高的。換句話說,全面推進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國這個四中全會精神的貫徹,伴隨的必須是政府職能實質性的轉變,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在努力推進法治建設的同時,還要在全面改革中使政府自己的思維框架、行事的方式、習慣,乃至到最后對自己行為的約束要完全對接到PPP所要求的高標準法治化營商環境、政商環境上去。政府作為管理者、調控者無論有多少通盤的考慮,有多么權威的特許權認定地位和管理者身份,但到最后PPP合作方案簽約的時候,政府一方和企業一方是合作伙伴的關系,我的理解即法律上所說的平等的民事主體的身份,大家都是合作伙伴里的一方,這個合約、協議簽了以后,是由法律保障它的履行。我們已有合同法,有相關的一系列的法律規范,政府違約同樣有法律去約束,這不也就是把政府的權力關進籠子的一個具體表現嗎?從這個角度來說,PPP不可能一哄而起、一擁而上,我們必須要在立法和法治建設方面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使更多的企業越來越抱有信心和穩定預期加入到這樣一個發展過程中。
對于PPP這樣的創新,從三中全會到四中全會以后,我們看得很清楚:最高決策層的指導框架前所未有的清晰化,全面依法治國現在已成為習近平為總書記的新一代領導核心總體的治國理政框架中“四個全面”的重要支柱。全面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結合起來將義無返顧地推進中國先對應2020年全面小康,再往后對應2050年中國夢偉大民族復興的現代化進程,PPP的創新就是在這里面發揮它的正能量。
所以,前述的時點數據,并非就可以拿來反映PPP是“政熱企冷”。我們近一兩年接觸了大量企業界的朋友,大家高度關注這個事情,踴躍參加相關活動。應當看到,中國大地上現在有廣泛的PPP潛在參與者,有很多的管理部門、很多的地方政府、很多的企業,都在做關于PPP的研討和準備,很多的項目現在正在商討,然后將有越來越多的項目推廣到實際操作過程。
往后,我們需要乘勢更加注重推進法律的優化完善,培養契約精神,提高專業素質,弘揚誠信文化,這些都是我們PPP創新過程中應該緊抓不放、緊密結合在一起的要領。我深信,方方面面可以在交流信息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PPP的精神,對接政府方面、企業方面意愿中想推進的具體項目工作。同時,作為研究者我一開始就在強調:企業參與PPP,不能首先定位為他們在“學雷鋒”來盡社會責任,企業首先的定位是“在商言商”,它作為商品生產經營者,作為市場主體,能努力生存發展爭取做大做強,這才是它第一位的社會責任,要釋放潛力,發揮活力,在參加競爭中爭取市場份額,而且以后的競爭是全球化的國際競爭,這是企業真正履行社會責任的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參與PPP的企業在商言商,應首先考慮怎么參與進來發揮自己的相對優勢,和政府的相對優勢結合在一起以后,實現企業方面“非暴利但可接受”的投資回報。政府方面則是提高公共工程的績效。政府、企業與設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專業機構,在一起合作,是1+1+1大于3的績效提升。這樣的舞臺上,企業界朋友們,并不是參與信息互動交流后就一定要有所動作,可以繼續觀察,企業的決策是“不見兔子不撒鷹”,完全可以理解。政府則要真正抓好改革,職能轉換,興利除弊,和企業積極互動,大家一起要做的仍然是一個合作中的“取勢、明道、精術”:順應“四個全面”就是中國發展的大勢,要取這個勢;市場經濟中所需尊重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是基本的規律,要明這個道;同時政府還要更好地發揮作用,政府不能在過去已經看到弊病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軌道上使實際的PPP推進過程形成不利障礙,而應切實轉型為“服務型政府”,企業則應在“細節決定成敗”的一切環節上發揮自己的特長與相對優勢,這都是“精術”。多方努力興利除弊,最后落在一個一個的PPP項目上,就可以精益求精,做得越來越漂亮,越來越多地使人民群眾得到實惠,而且這樣一個創新機制,一定是使這種實惠可持續、績效提升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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