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濰坊強化監管保供水水質安全
2011-01-27 09:35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新民網
針對城市供水單位投資渠道多元化、二次供水單位增多的新形勢,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監管,確保城市用水安全,山東省濰坊市政府日前印發了《濰坊市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據《城市供水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對城市供水水質管理的責任、標準要求、檢測監督辦法等作出了詳細規定,特別是就政府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單位水質監管明確規定了具體要求。
去年1月,該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專門成立了“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服務質量檢測中心”,代表市政府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定期和隨機檢測。《辦法》對如何保障供水水質做了詳細規定。
對中心城區供水單位的檢測要求為:出廠水9項指標每月不少于一次,常規檢驗項目每兩個月不少于一次,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全部檢驗項目每年不少于一次,以地表水為水源的按照豐、枯水期,全部檢驗項目每年不少于兩次;隨機抽取20%的管網末梢水質監測點,監督檢測管網水7項指標每月不少于一次;監督檢測管網末梢水常規檢驗項目每兩個月不少于一次。
對中心城區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二次供水、深度處理供水單位的檢測要求為:管網水7項指標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常規檢驗項目每年進行抽檢。
對各縣市區城市供水單位的檢測要求為: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常規檢驗項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出廠水全部檢驗項目每年不少于一次。
此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質公告制度,定期將上報的出廠水9項指標自檢數據進行匯總、分析,編制城市水質信息,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定期公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供水水質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并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辦法》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社會監督也作了具體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事故后,應當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啟動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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