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透明與立法共筑飲用水安全屏障
2014-04-09 10:02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新浪新聞
從蘭州市建設局獲悉,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廣大群眾身體健康和城市供水安全,根據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連日以來,由省住建廳牽頭,蘭州市市建設局配合,對我市紅古區、永登縣、皋蘭縣和蘭州新區的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進行了為期3天的督查(詳見4月8日《蘭州日報》六版《省住建廳牽頭督查我市飲用水水質》)。
飲水安全與公眾健康息息相關,必須慎重對待。針對不同原因而引起的飲用水安全問題,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預防和控制。將水質督查工作做在前面正是居安思危、重在預防的積極表現。公眾需要飲水安全,更需要對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以及監督權的尊重。而且,積極主動并及時準確地公布數據,既可以讓公眾看到有關部門提高飲用水安全的決心和誠心,又可以通過數據比較看到有關部門的努力。
水質信息的透明是降低甚至消除公眾疑慮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在公眾對水質的質疑中,有些是因為不了解情況而造成的誤解和多慮。水質檢測是專業性問題,但標準必須科學、規范,數據必須真實、可靠。畢竟我們可以拒絕問題酸奶、果凍,可以抵制紅心鴨蛋、問題膠囊,但卻不能不喝水。
除了信息公開,保障飲用水安全的最基本舉措就是立法,應盡快制定《飲用水安全法》,構建一個有效的飲用水安全法律保障體系才有望從根本解決問題。我國現行關于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內容分散,法律層級不一,重疊與缺失共存,系統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滿足飲用水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于1994年的《城市供水條例》,是城市供水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但許多內容已不適應新的飲用水安全形勢,使得供水行業管理權限分散,難以實現行業的體系化管理,形成了供水安全的管理隱患。同時,飲用水安全管理法律內容缺失問題較嚴重,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飲用水安全監管主體和客體的權責在法律層面不明確;水源保護缺乏法律依據,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關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經濟補償的法律條文;供水體制改革缺乏法律規范;缺乏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法規、規章;缺少城市供水應急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及工作機制。
保障飲用水安全,需要全方位的管理框架做支撐。首先要建立以責任制為基礎的管理模式,分工明確、責任明確、權威高效、決策與執行適度分開、相互協調的飲用水安全監督體制。其次,要建立以飲用水全過程風險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將風險評估作為一項長期而必須的工作扎實落實到每個環節。其次,要堅持以預防為主,把“居安思危”實施到具體管理制度中來。遵循飲用水安全監管規律,有針對性地確定有關制度。
飲水安全與公眾健康息息相關,必須慎重對待。針對不同原因而引起的飲用水安全問題,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預防和控制。將水質督查工作做在前面正是居安思危、重在預防的積極表現。公眾需要飲水安全,更需要對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以及監督權的尊重。而且,積極主動并及時準確地公布數據,既可以讓公眾看到有關部門提高飲用水安全的決心和誠心,又可以通過數據比較看到有關部門的努力。
水質信息的透明是降低甚至消除公眾疑慮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在公眾對水質的質疑中,有些是因為不了解情況而造成的誤解和多慮。水質檢測是專業性問題,但標準必須科學、規范,數據必須真實、可靠。畢竟我們可以拒絕問題酸奶、果凍,可以抵制紅心鴨蛋、問題膠囊,但卻不能不喝水。
除了信息公開,保障飲用水安全的最基本舉措就是立法,應盡快制定《飲用水安全法》,構建一個有效的飲用水安全法律保障體系才有望從根本解決問題。我國現行關于飲用水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內容分散,法律層級不一,重疊與缺失共存,系統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滿足飲用水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于1994年的《城市供水條例》,是城市供水中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但許多內容已不適應新的飲用水安全形勢,使得供水行業管理權限分散,難以實現行業的體系化管理,形成了供水安全的管理隱患。同時,飲用水安全管理法律內容缺失問題較嚴重,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飲用水安全監管主體和客體的權責在法律層面不明確;水源保護缺乏法律依據,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關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經濟補償的法律條文;供水體制改革缺乏法律規范;缺乏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法規、規章;缺少城市供水應急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及工作機制。
保障飲用水安全,需要全方位的管理框架做支撐。首先要建立以責任制為基礎的管理模式,分工明確、責任明確、權威高效、決策與執行適度分開、相互協調的飲用水安全監督體制。其次,要建立以飲用水全過程風險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將風險評估作為一項長期而必須的工作扎實落實到每個環節。其次,要堅持以預防為主,把“居安思危”實施到具體管理制度中來。遵循飲用水安全監管規律,有針對性地確定有關制度。

三峽水污染防治條例10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