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案審議
2011-08-01 09:01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法制網
正在舉行的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有望對省內飲用水水源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于1995年頒布,1997年進行了修正。條例實施十余年來,部分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需要。
針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日趨嚴峻的形勢,修訂草案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禁止性規定、監管和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等方面均作了規定。
以水質為標準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劃分
修訂前的《條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采取的是以距離劃分的方式,這種一刀切的模式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中存在很多問題,特別是與經濟發展存在沖突。
為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更加科學、符合實際,草案刪除了此種關于劃分方式的內容,采取了以水質為標準的劃分方式,并在草案第九條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符合國家批準的水功能區劃和有關技術規范”。這符合國家“在滿足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保護區盡可能劃小”的精神。
在劃分程序上,草案第十條規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州)、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跨市(州)、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州)、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相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跨省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批準轄區內鄉(鎮)以下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經批準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批準的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禁止性規定更加嚴格
草案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草案第十八條中,對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也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規定,這些規定較修訂前的《條例》更加嚴格。
加強對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針對四川省存在的對飲用水水源的水質監測、信息發布等問題,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并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開展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評估”。
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排放污染物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排放;當事人拒不停止排放,導致水質超過國家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依照法律法規及時進行處置”。
針對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安排資金,扶持做好農村飲用水水源選擇、衛生防護等工作;做好農村改水、改氣、改廁以及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工作;推廣生態農業,引導農民科學使用化肥、農藥。”
制定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為有效防范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加強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規范應急處置工作,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配合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導致飲用水供應停止的,啟動供水保障預案。
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附近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應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要求進行應急演練”。
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或減輕污染,并向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此外,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加大了處罰力度,擴大了處罰范圍,處罰額度比過去有較大幅度提高。
《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于1995年頒布,1997年進行了修正。條例實施十余年來,部分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需要。
針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日趨嚴峻的形勢,修訂草案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禁止性規定、監管和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等方面均作了規定。
以水質為標準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劃分
修訂前的《條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采取的是以距離劃分的方式,這種一刀切的模式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中存在很多問題,特別是與經濟發展存在沖突。
為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更加科學、符合實際,草案刪除了此種關于劃分方式的內容,采取了以水質為標準的劃分方式,并在草案第九條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符合國家批準的水功能區劃和有關技術規范”。這符合國家“在滿足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保護區盡可能劃小”的精神。
在劃分程序上,草案第十條規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州)、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跨市(州)、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州)、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相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跨省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批準轄區內鄉(鎮)以下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經批準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批準的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禁止性規定更加嚴格
草案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草案第十八條中,對設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也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規定,這些規定較修訂前的《條例》更加嚴格。
加強對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針對四川省存在的對飲用水水源的水質監測、信息發布等問題,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并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開展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評估”。
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排放污染物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排放;當事人拒不停止排放,導致水質超過國家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依照法律法規及時進行處置”。
針對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安排資金,扶持做好農村飲用水水源選擇、衛生防護等工作;做好農村改水、改氣、改廁以及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工作;推廣生態農業,引導農民科學使用化肥、農藥。”
制定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為有效防范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加強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規范應急處置工作,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配合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導致飲用水供應停止的,啟動供水保障預案。
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附近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應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要求進行應急演練”。
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或減輕污染,并向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此外,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加大了處罰力度,擴大了處罰范圍,處罰額度比過去有較大幅度提高。

關于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