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飲水保護區內使用有毒物質可罰百萬元
2013-06-03 10:28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和訊網
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放養畜禽、網箱養殖、旅游、游泳、洗滌、垂釣等行為。
《條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
據了解,飲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合理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的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作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目標考核評價內容。
加大生態補償力度
水源選址是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前提和基礎。《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遵循優先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水量、水質、風險防范的標準和規范,組織水務、環境保護等相關主管部門確定飲用水水源。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范圍,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將生態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江河流域上下游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之間可以協商簽訂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協議,并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強化保護水源保護區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環境資源工委提出,應當進一步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措施和手段,禁止船舶污染水體、采砂等行為,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周邊畜禽養殖,并加強對地下水水源的保護。
對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行為,《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質的,對個人最高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礦行為的,最高將處于30萬罰款;建造墳墓的,最高處以每個墓穴1萬元罰款;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情節嚴重的,最高處以20萬元罰款。
《條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
據了解,飲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合理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的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作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目標考核評價內容。
加大生態補償力度
水源選址是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前提和基礎。《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遵循優先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水量、水質、風險防范的標準和規范,組織水務、環境保護等相關主管部門確定飲用水水源。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范圍,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將生態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江河流域上下游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之間可以協商簽訂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協議,并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強化保護水源保護區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環境資源工委提出,應當進一步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措施和手段,禁止船舶污染水體、采砂等行為,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周邊畜禽養殖,并加強對地下水水源的保護。
對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行為,《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質的,對個人最高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礦行為的,最高將處于30萬罰款;建造墳墓的,最高處以每個墓穴1萬元罰款;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情節嚴重的,最高處以20萬元罰款。

泛珠三角區域內流域水資源保護法律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