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聯眼鏡清算引巨額官司
2010-05-11 10:36 分類:企業專欄 來源:新聞晨報
14年前,滬港合資的上海三聯眼鏡光學有限公司,第一次將樹脂眼鏡片引入上海,開始了眼鏡市場從光學鏡片到樹脂片的升級換代。孰料,這家在業界享有盛譽的合資企業,卻在合資期滿清算時,曝出了650余萬元清算款權利人不明的內部糾紛。日前,原“三聯眼鏡”女老總賀鴻毓將昔日“三聯眼鏡”的港方合資人告進了法院,在抖出當年“三聯眼鏡”利用掛名公司合資成立的內幕的同時,自稱她才是合資公司的真正出資人,并請求法院將650余萬元的清算款劃歸名下。
證人口述當年合作艱辛
從現任三聯集團副總經理金女士的口中,記者得知了當年“三聯眼鏡”初創時的諸多不利。1995年,為了做強“茂昌”、“吳良才”等老字號眼鏡公司,當時的三聯集團決定引進一種國外正在普及的樹脂鏡片產品。他們找到了曾在上海眼鏡二廠擔任過廠長、而后又在日本HOYA公司任職,并在香港市場擁有不少資源的賀鴻毓,希望藉由她的專業技術和市場信息,幫助三聯集團打開局面。
考慮到這是在開拓一種全新的產品和市場,三聯集團希望能以合資公司的名義,專門從事樹脂鏡片的加工。然而,由于當年“國營單位不能和個人合資”的政策限制,三聯集團希望賀鴻毓能找到一家香港公司共同組建合資公司。就這樣,在賀的介紹下,一家名為“中原投資”的香港公司出面,最終和三聯集團以滬方55%、港方45%的出資比例,成立了“三聯眼鏡”。其中,港方的45%的出資款,絕大部分都是以進口設備折價抵入。
在當年三聯集團和“中原投資”的合資協議中,留下了“合資期滿后清算,按比例向合資方返還資產”的相關條款。于是,在“三聯眼鏡”合資期滿后,有關方面在幾年前對這家合資公司進行了清算,其中,應當歸屬港方的45%份額折價相當于650萬余元。這時,多年來很少露面的香港投資方董先生夫婦提出仲裁申請,向“三聯集團”索討合資企業清算后的款項,憑借完整的工商登記資料,仲裁機構作出了對其有利的裁決。得知這一情況后,“三聯眼鏡”創始人賀鴻毓被迫提起訴訟,因為她覺得,自己才是合資公司真正的港方投資人。
曝香港公司“掛名”有內幕
賀鴻毓當庭披露稱,當時為了實現樹脂片進入上海市場的目標,她是在“三聯集團”并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找到了香港人董先生幫忙。雙方當時約定,董先生利用其在香港注冊的“中原投資”為賀鴻毓完成與“三聯集團”的合資事宜,所需款項和采購設備均由賀另行解決,等待時機成熟后,再將名義上的股份退出后全部轉讓給賀鴻毓本人。作為“掛名”的回報,賀鴻毓答應事成之后,給董先生一定的酬勞。為了證實自己所言屬實,賀鴻毓向法庭出具了多份“內幕”證據,其中包括自己籌資購買全套設備的外匯單據、當年和董先生簽署的“掛名協議”、事后向董先生支付“掛名報酬”的單據等。她提出,董先生夫婦雖然表面上是“三聯眼鏡”的香港合資方,但他們從未實際出資,在合資公司初創至清算的全過程中,都是她在實際履行投資人、經營者的責任,并承擔了經營風險。所以,“三聯眼鏡”清算后的相關權利,應當由她這個真正投資人享有。
港方堅持“工商登記”屬實
和賀鴻毓出具大量內幕證據不同的是,董先生夫婦一方并沒有拿出任何當年其曾經出資投入合資公司的相關證據。其代理律師提出,現有的工商登記資料和驗資報告均已能顯示董先生夫婦在合資公司中的投資方地位,而賀鴻毓只是該合資公司聘請的總經理,所以根本無權享有投資人的清算利益。同時,他們的上述證據,已經在之前的仲裁中得到了有關部門的認可,說明董先生夫婦才是650余萬元的主人。
記者注意到,當法官就賀鴻毓提交的“內幕證據”要求被告方質證時,其律師多半是以“董先生自己已經不記得”、“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復印件無效”等言語進行間接地回應,給人的感覺是在有意回避有關“掛名合資”的細節。
由于賀鴻毓當庭拒絕法官的調解動議,法院宣布本案將擇日公開宣判。知情者告訴記者,原告方提交的“內幕證據”能否被法院采納,將是決定650余萬元巨款歸屬的關鍵細節。
證人口述當年合作艱辛
從現任三聯集團副總經理金女士的口中,記者得知了當年“三聯眼鏡”初創時的諸多不利。1995年,為了做強“茂昌”、“吳良才”等老字號眼鏡公司,當時的三聯集團決定引進一種國外正在普及的樹脂鏡片產品。他們找到了曾在上海眼鏡二廠擔任過廠長、而后又在日本HOYA公司任職,并在香港市場擁有不少資源的賀鴻毓,希望藉由她的專業技術和市場信息,幫助三聯集團打開局面。
考慮到這是在開拓一種全新的產品和市場,三聯集團希望能以合資公司的名義,專門從事樹脂鏡片的加工。然而,由于當年“國營單位不能和個人合資”的政策限制,三聯集團希望賀鴻毓能找到一家香港公司共同組建合資公司。就這樣,在賀的介紹下,一家名為“中原投資”的香港公司出面,最終和三聯集團以滬方55%、港方45%的出資比例,成立了“三聯眼鏡”。其中,港方的45%的出資款,絕大部分都是以進口設備折價抵入。
在當年三聯集團和“中原投資”的合資協議中,留下了“合資期滿后清算,按比例向合資方返還資產”的相關條款。于是,在“三聯眼鏡”合資期滿后,有關方面在幾年前對這家合資公司進行了清算,其中,應當歸屬港方的45%份額折價相當于650萬余元。這時,多年來很少露面的香港投資方董先生夫婦提出仲裁申請,向“三聯集團”索討合資企業清算后的款項,憑借完整的工商登記資料,仲裁機構作出了對其有利的裁決。得知這一情況后,“三聯眼鏡”創始人賀鴻毓被迫提起訴訟,因為她覺得,自己才是合資公司真正的港方投資人。
曝香港公司“掛名”有內幕
賀鴻毓當庭披露稱,當時為了實現樹脂片進入上海市場的目標,她是在“三聯集團”并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找到了香港人董先生幫忙。雙方當時約定,董先生利用其在香港注冊的“中原投資”為賀鴻毓完成與“三聯集團”的合資事宜,所需款項和采購設備均由賀另行解決,等待時機成熟后,再將名義上的股份退出后全部轉讓給賀鴻毓本人。作為“掛名”的回報,賀鴻毓答應事成之后,給董先生一定的酬勞。為了證實自己所言屬實,賀鴻毓向法庭出具了多份“內幕”證據,其中包括自己籌資購買全套設備的外匯單據、當年和董先生簽署的“掛名協議”、事后向董先生支付“掛名報酬”的單據等。她提出,董先生夫婦雖然表面上是“三聯眼鏡”的香港合資方,但他們從未實際出資,在合資公司初創至清算的全過程中,都是她在實際履行投資人、經營者的責任,并承擔了經營風險。所以,“三聯眼鏡”清算后的相關權利,應當由她這個真正投資人享有。
港方堅持“工商登記”屬實
和賀鴻毓出具大量內幕證據不同的是,董先生夫婦一方并沒有拿出任何當年其曾經出資投入合資公司的相關證據。其代理律師提出,現有的工商登記資料和驗資報告均已能顯示董先生夫婦在合資公司中的投資方地位,而賀鴻毓只是該合資公司聘請的總經理,所以根本無權享有投資人的清算利益。同時,他們的上述證據,已經在之前的仲裁中得到了有關部門的認可,說明董先生夫婦才是650余萬元的主人。
記者注意到,當法官就賀鴻毓提交的“內幕證據”要求被告方質證時,其律師多半是以“董先生自己已經不記得”、“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復印件無效”等言語進行間接地回應,給人的感覺是在有意回避有關“掛名合資”的細節。
由于賀鴻毓當庭拒絕法官的調解動議,法院宣布本案將擇日公開宣判。知情者告訴記者,原告方提交的“內幕證據”能否被法院采納,將是決定650余萬元巨款歸屬的關鍵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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